“得了重病休養(yǎng)歸來,公司卻讓我在家待崗,工資還縮水一大半?”這是勞動者張某的真實遭遇。大病初愈的他本想重返崗位,卻遭遇公司“待崗降薪”。法律如何保障“帶病打工人”的權益?一起來看這起案例。
案情劇場
老張在某餐飲公司當水電工,一干就是18年,月固定工資標準為5500元,醫(yī)療期前12個月的實發(fā)月平均工資為6825元。2022年,一紙癌癥診斷書打破了老張平靜的生活。
經(jīng)過手術和漫長治療,老張咬著牙堅持到2023年8月醫(yī)療期滿,第一時間就想回單位上班。可現(xiàn)實卻潑了盆冷水:返崗的第二個月,公司發(fā)來《待崗通知書》,理由是“身體狀況差,無法正常工作”,要求老張回家休養(yǎng),只發(fā)病假工資。
從月薪6800多元,到每月只發(fā)1800多元,老張徹底坐不住了,拿著工資條去申請勞動仲裁,也只拿回了1400多元差額。于是,老張把公司告上了法院,要求補發(fā)工資差額。
法院認為
焦點1:公司能否強制員工待崗?
強制待崗等于變相剝奪勞動權。醫(yī)療期滿后,勞動者有權要求提供勞動條件。公司以“需勞動能力鑒定”為由拒崗,但張某不符合法定鑒定條件,公司無證據(jù)證明其不能工作。
焦點2:工資怎么算?
出勤日工資:按實際出勤天數(shù)×原平均工資(6825元/月)補差額
待崗日工資:即便未到崗也非員工過錯,公司需按合同基本工資(5500元/月)支付
法院判決
被告某餐飲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老張支付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期間的工資差額11654.5元,并繼續(xù)按照5500元的標準向原告支付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間的工資差額20044.5元,以上合計31699元。
典型意義

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生存、發(fā)展的利益共同體,勞動關系的和諧穩(wěn)定是社會穩(wěn)定的基石。本案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——當員工醫(yī)療期滿返崗,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拒絕員工提供勞動的請求,簡單粗暴地進行“待崗降薪”;在無充分證據(jù)證明員工不具備勞動能力,且客觀上無法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情況下,用人單位應按約為員工提供勞動條件、安排工作并支付工資。審慎行使用工管理權,不僅是對法律紅線的敬畏,更是企業(yè)人文關懷的彰顯。
溫馨提醒
生病想復工,法律給保障;企業(yè)調崗位,也得守規(guī)矩!合法合理是底線,遵守合同約定是關鍵,這樣才能雙贏!
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三條第二款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,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。(李慶華 耿豪)